北京将率先启动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日期: 2022-03-28 点击次数:1382
在“十四五”期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互助共济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在全市范围内推开。
来源:中国医疗网、北京青年报
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加剧,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成为越来越迫切的社会需求。日前,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印发《北京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扩大试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到2025年,北京老年人将达到500万人,北京将进入中度人口老龄化时期。关于养老问题,今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全面推行长期护理保险”。近年来,北京市陆续探索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2020年石景山区被定为北京市的扩大试点区,已探索出一套可行模式。截至2021年9月底,长期护理保险扩大试点已有42.19万人参保缴费,3035人享受待遇。
按照《意见》,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暂不含学生、儿童),应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分步实施。2022年先启动北京市城镇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再适时启动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
在资金筹集方面《意见》提出,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
城镇用人单位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缴纳,试点起步阶段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划转,不增加单位负担;
城镇职工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1%从个人账户中划转;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1%,与基本医疗保险一并缴纳;
退休人员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当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的0.1%确定,按月从个人账户中划转;
城乡居民年度缴费标准参照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2%确定,由个人和财政按同比例分担,城乡居民个人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一并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财政部门按年进行补助;
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全额补助条件的人员,其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部门负担。
保障范围《意见》明确,长期护理保险以保障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为主要内容,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经医疗机构规范诊疗、丧失基本生活自理能力持续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意见》提出,符合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可选择机构护理、社区护理或居家护理的服务方式。
同时《意见》明确,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以按天、按服务包为主进行支付,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支付和基金支付水平动态调整机制,调整标准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加强监督管理。《意见》要求,建立举报投诉、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欺诈防范等风险管理机制,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建立运行分析、定期抽查等管理制度,通过信息系统、第三方评审等手段,加大对护理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失能人员享受到规范、标准护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