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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附试点工作方案)

日期: 2021-11-23 点击次数:1421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各地落实《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切实增加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供给,为老年人办实事,增强获得感,在对各地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调研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定部分省份作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地区先行先试,在创新多元化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增加多层次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加强老年医疗护理从业人员培养培训,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机制体制和政策体系等方面积累有益经验,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推动全国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快速发展,惠及更多老年人。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21〕560号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动各地落实《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切实增加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供给,精准对接老年人多样化医疗护理服务需求。经研究,我委确定部分省份作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地区。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试点省份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报告试点有关进展情况。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附件: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1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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