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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394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 2021-09-16 点击次数:1269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

第6394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128号

柳红等26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妥善解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2016年起国家组织承德等15个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统一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重点围绕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管理办法、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探索。总体看,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取得阶段性成效,切实减轻了失能人员家庭经济、事务负担,促进了养老产业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推动了劳动供给侧改革,社会各方对试点总体评价良好。截至2020年底,15个试点城市和2个重点联系省份,参保人数1.08亿人,累计待遇享受人数136万人。

为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在更大范围检验试点成效,按照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部署,2020年9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扩大试点的目标任务、主要政策及配套措施,新增14个试点城市,提出力争“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目前,新增试点城市已全部启动实施。《指导意见》是对现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政策的顶层设计,在前期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有关政策,文件精神与你们所提建议思路基本一致。

关于参保对象。长期护理保险从制度公平属性出发,长远看要覆盖全民。但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资能力、护理服务可及度及群众需求等因素,《指导意见》明确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同时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探索深入,综合考虑自身实际,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目前,大部分试点城市参保对象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青岛、南通、呼和浩特等部分城市已覆盖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关于筹资机制。筹资政策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我们从试点之初就致力于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强调互助共济、责任共担。为进一步明确筹资来源和责任分担,《指导意见》明确:一是坚持共建共享、多渠道筹资,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二是缴费责任分担上,参考国际经验,明确职工人群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为不新增单位和个人负担,明确单位缴费可从职工医保费中划出,个人缴费可使用自己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三是对特殊人群保障方面,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目前,新增14个试点城市基本按照《指导意见》制定了筹资政策,建立了单位、个人、财政、福彩、慈善等多渠道筹资机制,明确了各方责任。

关于待遇支付机制。待遇政策是与群众利益最密切相关的政策环节。本着公平适度原则,《指导意见》对待遇政策作了进一步明确。一是明确基金支付范围,应是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基本护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二是明确申请条件要求,即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向有关机构申请开展失能评估认定;三是明确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四是明确基金支付总体水平控制在70%左右;五是明确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

关于失能评估标准体系。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是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指导意见》明确要健全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包括失能评估标准等在内的标准体系。从制度建设统一性、待遇均衡性方面考虑,国家医保局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民政部研究出台了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对评估指标、评估实施和评估结果判定作了规定,要求试点地方试行。这将进一步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更好保障失能人员公平享有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权利,更好规范和精准提供长期护理服务。

关于工作机制。长期护理保险运行环节多,涉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能。为实现多方协作联动,《指导意见》明确试点地方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督导机制、建立健全评估考核机制、统筹协调社会各方资源,推动试点工作稳步向好发展。在试点城市推进过程中,当地医保部门积极与财政、发改、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联动,形成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此外,关于长期护理保险立法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多领域职能。由于是一项全新的制度,国外制度运行时间也不长,国内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包括筹资机制、参保保障范围、待遇支付、标准体系等制度政策框架和管理运行机制还要在试点中加大探索力度。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积极稳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及时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加强制度顶层设计研究,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在指导地方试点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将适时会同国家立法部门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立法研究,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法律体系。关于信息建设的问题。国家医保局正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在各地的落地运用,平台遵循数据两级(国家、省)集中的建设理念,全面整合了医保管理领域业务数据,可掌握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运行状况等信息,做好运行监测和基金管理,支撑制度运行,连接参保人、服务提供方、管理方等,实现信息多跑路,参保人少跑腿的目标。

二、关于长期护理服务配套建设

关于护理服务体系建设。正如你们提到的,护理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将影响长护试点推进的效果。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护理服务体系,国家出台了系列政策推进相关工作:一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二是民政部2018年底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积极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体系,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相关财税金融、规划用地等扶持政策更加精准,信息公开、一网通办等政策服务更加高效。截至2019年底,民办养老机构数量首次超过公办养老机构,占比达到54.6%。三是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于2019年、2020年先后印发《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科学制订老年护理服务体系规划,统筹整合机构到居家的老年护理资源。

关于人才培养。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试行)》《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在老年人相关护理操作和技术上,要求对医疗机构内护士开展针对性的培训,进一步规范培训的要求,提升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同时要求各地增加护理服务业人力资源供给,扩大社会就业。

你们的建议具体、针对性强,与我们的工作方向基本一致,对我们的实际工作很有借鉴意义。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稳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任务部署,稳步推进制度试点,积累实践经验,探索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险体系建设,协同推动护理服务业发展。

感谢你们对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23日


本文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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