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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龄协会发布2019年全国老年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 2020-09-03 点击次数:1355

中国老龄协会副会长王绍忠在发布会上公布了2019年全国老年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会长刘维林、副会长姚远,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院长王珩,北京律维银龄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卢明生等专家就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为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积极营造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社会氛围,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中国老龄协会联合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等单位对2019年涉老司法判例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从涉老诉讼案件中挑选出8类16个典型案例,经立法机构、司法部门、老龄工作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等专家推荐,推选出2019年全国老年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据悉,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老年人权益保护面临挑战,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到当前在老年人权益保护中较为突出的赡养、住房、养老金、婚姻自由、土地承包等方面问题,同时,也有老年人涉及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诈骗等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警示意义。通过发布案例,以案释法,对基本案情介绍、法院处理结果和案例分析进行点评,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具体指导,提醒广大老年人强化风险意识,提升维权能力,维护自身权益,扩大“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呼吁全社会关注关爱关心老年人,努力营造敬老、尊老、爱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2019年全国老年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中国老龄协会公布2019年全国老年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老民间借贷纠纷

1.基本案情。老人赵某芝年近八十,因儿子儿媳陈某、赵某杰盖新房急需用钱,老人将自己的农村房屋出售,所得四万五千元借给儿子儿媳使用。同时,该村村民刘某曾向老人赵某芝借了六千元,刘某还款时交给了赵某芝的儿子陈某。现赵某芝一人居住在养老院中,没有了生活来源,儿子儿媳也未尽到赡养义务。老人要求儿子儿媳归还卖房款四万五千元和刘某的还款六千元,儿子儿媳却以老人没有借条、借据等借款凭证以及代收的证据为由,拒绝归还。赵某芝向法院起诉儿子儿媳陈某、赵某杰,并提供了录音作为证据。该录音中陈某承认未向老人归还卖房款四万五千元,但对刘某的六千元还款表示不知情。

2.处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录音材料中陈某承认了欠款四万五千元,该事实应当予以认定;并指出从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父母对儿女的资助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在父母未明确表示赠予的情况下,应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因此,判定被告陈某、赵某杰对该款项向老人归还。就刘某的还款六千元,由于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老人的该项主张无法得以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定:(1)被告陈某、赵某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赵某芝借款四万五千元;(2)驳回赵某芝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赵某杰不服,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诉讼。二审法院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案例分析。老年人的证据意识薄弱,是老年人维权受阻的一大“痛点”、“难点”。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特别是家庭成员内部借贷,往往因为没有借据、借条等借款凭证导致维权陷入困境。一方面,老年人在借款时应当谨慎考察,注意留存借据、借条等借款凭证;另一方面,老年人可以充分利用录音、录像等证据方式,为维权添加胜算“筹码”。

案例二:老年人赡养权益保护

1.基本案情。老人张某秀有四个子女,自老伴逝世后因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难以独自生活,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张某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四子女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张某秀年迈体弱且老伴已逝,生活确已无法自理,四子女协商提出了轮流赡养老人的计划,但因为琐事产生矛盾没有按计划执行,原告张某秀只得暂时居住在二女儿魏某花家里。原告张某秀向法院提出了三个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5000元(经法院调解后改为400元),二是希望继续在二女儿魏某花家里居住,三是要求今后因自己生病治疗产生的开支由四被告均摊。一审法院判定老人张某秀胜诉。除二女儿魏某花外,张某秀的其他三子女不服,于是上诉到上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的判决,改判老人张某秀轮流到子女家中生活。

2.处理结果。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结合老人本人意愿以及当地物价水平,判决:(1)原告张某秀继续跟随被告魏某花生活,日常生活起居由被告魏某花具体照料,被告魏某辉、魏某秀、魏某民应时常看望;(2)四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张某秀赡养费400元;(3)张某秀今后若因病住院治疗的花费,由四被告平均负担。

二审法院指出,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子女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经过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老人意愿、当地消费水平和子女生活条件,判决并无不当,因此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3.案例分析。赡养老人,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在赡养义务的履行上,一、二审法院除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支持赡养费用给付请求外,同时责令与老人分开生活的三子女“常回家看看”。该判决将精神上慰藉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的赡养义务内涵密切统一,体现出处理赡养纠纷案件时减少矛盾、调解为主的原则,尊重了老年人的赡养方式选择,彰显了司法对老年人的关怀,对同类赡养纠纷案例的调处具有参考价值。

案例三:老年人住房权益保护

1.基本案情。老人蒋某侠在自己的二分宅基地上建了住房并将儿子朱某华抚养成人。2008年,朱某华将属于母亲蒋某侠所有的旧屋拆除重建,重建房屋留有两间给年迈的母亲居住。几年后,该房及所在的宅基地被规划为高铁新区道路项目征收范围,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朱某华擅自将母亲居住的房屋和所有的宅基地记录在自己名下,把原本属于母亲的补偿款据为己有。蒋某侠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儿子朱某华归还自己应得的房屋、土地的补偿款。

2.处理结果。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和宅基地的真正主人都是老人蒋某侠,而老人并未实际获得房屋和土地的补偿款。法院查验核实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清单具体内容后,判令被告朱某华返还老人应得的征收补偿款。

3.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房屋是其重要的财产,也是老年人安身立命的根本。成年子女及亲属应当保障老年人能够妥善居住,不得以骗取、强行索取、窃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住房权益。人民法院在查明住房产权归属的基础上,保障了老年人基于房屋产权而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对于维护老年人住房权益的权属内涵具有代表意义。

案例四: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益保护

1.基本案情。老人尹某军自老伴离世后与同村郭某登记结婚,本想相互陪伴共享晚年,这一愿望却遭到了儿子尹某的强烈反对。其认为父亲自老伴去世不满一年即与郭某交往,子女在情感上不能接受,同时郭某年老多病不能承担起照顾父亲的责任,由此反对二人共同生活。为此事,父子多次发生争吵甚至撕扯殴打,儿子尹某还曾经将郭某赶出家门。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尹某军决定起诉儿子尹某侵犯自己的婚姻自主权,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尹某不再干涉自己的婚姻生活。

2.处理结果。法院查明事实后,认定被告尹某的行为阻碍了老人的婚姻自由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尹某立即停止对父亲尹某军婚姻自主权的侵害。

3.案例分析。婚姻关系作为家庭关系的基础,不仅仅关切老年人自身的幸福,也关涉到财产的分配和家庭的和谐。老年人婚姻在现实生活中常常遭遇子女的不理解甚至阻挠,主要的原因就是赡养压力、财产问题和情感因素。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强调任何人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主权,无论是何身份、采取何形式,都属于违法行为。这一有力的阐释,有助于明确老年人对自身婚姻的自主地位,厘清子女或他人对老年人婚姻的行为界限,展现了司法机关助力老年人婚姻自由的鲜明态度,对此类纠纷具有借鉴作用。

案例五:老年人土地承包权益保护

1.基本案情。老人马某贤承包了16.20亩的农田,从1998年耕种至今。由于老人的精心劳作,承包田的收益一直很好。然而,2019年4月,被告贾某成仗着身强体壮,强行占据老人承包的田地并自行耕种。老人马某贤多次劝阻,被告贾某成仍然我行我素。马某贤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责令贾某成归还自己的承包土地。

2.处理结果。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承包田确实属于老人马某贤所有,被告贾某成强行耕种该地,没有法律依据或正当理由,但由于承包地已被耕种无法于本年度按原样返还给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法院判决被告贾某成停止侵权行为,并把2019年通过该承包地获得的所有收益,返还给老人马某贤。

3.案例分析。土地承包是农村土地政策的基石,是党和国家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确保土地安全的重要制度。然而,农村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利,却往往因年事已高、劳动能力和维权能力较弱,而受到漠视和侵犯。本案例中,老人马某贤是涉案承包地的合法主人,而被告贾某成却无视这一事实,不顾老人的强烈反对,擅自强行占据并耕种涉案承包地,是对老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严重侵害。该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快速有效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土地承包权益。

案例六:涉老保健品诈骗案

1.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麟和被告人任某霞设立公司,在上海市区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多人为该公司话务员,并对其进行话术培训,利用非法购买的全国各地老年人信息和改号软件,话务员通过给老年人拨打电话进行推销,以伪造“上海康成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健康顾问的身份,夸大保健品功效,向老年人推销保健品,以此骗取老年人的钱财,涉案金额高达500多万元。

2.处理结果。法院审理后,依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轻重,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任某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3.案例分析。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老年人对于保健养生、卫生健康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长,而不少犯罪分子,则利用老年人害怕疾病、渴望健康的心理,诈骗财物,侵害老年人财产权益,影响社会正常经济秩序。本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购买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通过夸大保健品的功效,引诱老年人购买。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犯罪分子常常利用非法信息、诱导性信息,针对处于信息不对称弱势地位的老年人实施诈骗。在司法机关依法打击诈骗犯罪、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老年人自身也需注意加强自身的信息识别能力,对于通过电话、电视、网络等方式推销的产品,特别是关切自身身体权益的产品,可以向子女、有专业知识的亲友或有关部门进行求证,有能力的还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进行验证,避免“伤财又伤身”。

案例七:所谓解冻“民族资产”的诈骗案

1.基本案情。被告人涂某永对外宣称是民族资产解冻善款发放负责人、国家部委工作人员等。在这个“高端”的外衣下,涂某永向受害人传达了一个“国家机密”,即上世纪遗留在海外的巨额民族资产,已经被国家进行解冻,现在要作为善款向社会发放,民众只需向他交纳手续费、税费、转款费等费用,即可分享巨额民族资产善款。依靠“国家”的“背景”和巨额利润的诱惑,涂某永轻易便获取了受害人的信任,等受害人缴纳费用后,涂某永一部分进行消费,一部分转交涂某堂保管。二人的诈骗金额共计40多万元。

2.处理结果。法院查明,被告人涂某永多次诈骗老年人,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具体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涂某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被告人涂某堂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人民币,上缴国库。两被告人所得赃款退还受害人,剩余部分上缴国库。

3.案例分析。近年来,以民族资产解冻、民族大业等为幌子,诈骗老年人财物的报道屡见不鲜。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缴纳会费、进京聚会、伪造红头文件等等。但这类诈骗的套路,本质上就是打着“国家”的旗号,谎称投资者只需缴纳很少一部分“解冻费”,即可获得超值回报,引诱民众投资钱财。本案例展现了打着“民族资产解冻”旗号的典型诈骗手段,司法机关依法对诈骗老年人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为受害人追回经济损失,为筑造老年人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的司法屏障。

案例八:以“消费返利”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基本案情。被告人封某吉担任“老妈乐”某实体门店店长,通过专门向老年人散发传单、发放鸡蛋或一元券等小礼品、组织老年人免费旅游等方式,使该门店迅速在当地老年人中提升了知名度和信任度。之后,封某吉便开始实施“小恩小惠”背后的“大动作”,向老年人推广“老妈乐”投资项目。所谓“老妈乐”投资活动,就是假借销售老年保健品的旗号,要求顾客在网络上注册“老妈乐”商城的会员,然后以返利2000元、15120元、31520元、47920元、64320元为诱惑,哄骗顾客购买对应的1280元、6400元、12800元、19200元、25600元不等的会员卡。封某吉承诺,顾客购买会员卡后,每天可获得少量返利,直至所有承诺的返利金额全部返还。事实上,封某吉给老人们返还少部分投资金额后便停止返还。其“还本付息”只是一个诱饵,让老人们“血本无归”才是真实目的。

2.处理结果。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封某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封某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为七百多万元,吸收会员人数达到160余人,个人提成金额为十多万元。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封某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将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已冻结的赃款返还被害老人。

3.案例分析。“消费返利”本身只是一种营销方式,正常的促销返利一般不会超出商家所能赚取的利润,更不会向消费者返还比销售额还多的金钱。本案例中,封某吉任职店长的“老妈乐”门店,只不过是以金家福为创立者的“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在全国的“分支”之一。包括封某吉门店在内,所有的“老妈乐”门店均按照金家福制定的诈骗模式募集会员、吸纳资金。人民法院在审理封某吉一案的同时,也对金家福依法进行了另案处理。事实表明,无论诈骗分子怎样狡猾,利用老年人的财产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行径,必然会受到法院的严明审判和法律的严正制裁。

案例九:以“养老服务”名义进行集资诈骗案

1.基本案情。被告人杜某羽伙同其他犯罪分子,以养老服务公司为名,向60岁至90岁的老年人宣传养老产业投资。杜某羽团伙虚构公司规模和社会背景,宣称该公司计划在当地领导支持下发展国际性养老服务,谎称全国各地都有该公司的养老基地,并通过组织老年人到公司参加活动、组织旅游等手段获取老人的信任。之后,诱导老年人办理会员卡,专门用于养老养生和旅游养老,承诺如果一年内不参加旅游或不进行消费可返一定额度的利息,并与老人签订承诺书,到期还本付息。以此手段,被告人杜某羽及其犯罪团伙共诈骗196名老年人,骗取资金共计1043万元。

2.处理结果。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羽伙同他人采取开现场会、新闻发布会邀请相关领导、知名人士参与活动及取得相关部门批文、在全国各地养老机构挂牌等虚假宣传手段,骗取公众资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杜某羽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责令其向受害老年人退赔所有诈骗钱款。

3.案例分析。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提高,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日渐成为老年人重要的养老方式之一。由于一部分有养老服务需求的老年人闲散资金较多、投资渠道较少,犯罪分子利用“养老服务”招揽老年人投资,往往通过吹嘘养老公司的实力,采用引诱老年人办理“会员卡”“投资理财”“预付床位费”等方式,骗取老年人的积蓄。本案正是这一现象的代表例证,旨在提醒希望寻求专业养老服务的老年人,要注意甄别养老机构的合法性、真实性。在选择养老机构时,不应被公司所谓的社会背景或发展前景所迷惑,可通过民政部门进行求证,同时谨慎预付高额养老服务费用,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

案例十:老年人养老金权益保护

1.基本案情。老人刘某红是甲省职工,于1984年参加工作,2017年退休后依法有权领取基本养老金。2017年,被告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刘某红参加工作年份登记为1987年,2018年被告核定后,确认漏计了刘某红参加工作的年份,予以了重新登记,但并未向原告刘某红补发因漏计而未发放的养老金差额。刘某红先用邮件催促被告补发差额,邮件状态显示为到达被告邮箱后,直至2019年6月刘某红仍没有得到被告的答复。刘某红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足额补发他应得的养老金差额部分。

2.处理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不予补充发放原告刘某红的基本养老金差额,没有合法理由和正当事由,因此判决被告甲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刘某红补发养老金差额部分。

3.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本案例是一个典型的“民告官”的行政案件,老人刘某红依法合理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人民法院及时纠正了被告的错误行为,通过司法裁判确保老年人养老金权益不受损害。

文章来源:中国老龄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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