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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护保险的关键环节:钱怎么来?

日期: 2018-10-08 点击次数:2485

包括长期照护保险在内的任何一项社会保险,筹资都是其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因为资金是任何风险保障制度运行的财务基础,照护保险也不例外。

为了实现制度目标,照护保险制度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那么,科学合理的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机制应该具备哪些要素呢?笔者认为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责任分担(或共担)机制。参保人(雇员)、参保人所在单位(雇主)、政府等相关各方共同承担筹资责任,合理确定筹资比例。这也是建立社会保险性质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国家的普遍做法。如德国的长期照护保险,保费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有子女的雇员缴纳工资总收入的2.35%,无子女的雇员缴纳工资总收入的2.6%。失业者由失业保险金负担,自由职业者由个人缴纳全部照护保险费。

日本长护险资金来源的一半由被保险人缴费,目前65岁以上的被保险人(日本称为第一类被保险人)缴费比例为22%,直接从养老金中扣除;40岁至64岁之间的被保险人(日本称为第二类被保险人)缴费比例为28%,在缴纳医疗保险费时缴纳。日本长护险资金来源的另一半由国家、都道府县、市町村按2:1:1的比例分担。对于经济困难者,其保费由地方政府缴纳。以色列的长护险资金来源于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雇员每月缴纳工资收入的0.1%,雇主和政府共缴纳工资收入的0.1%,其中雇主和政府的分担比例为4:6。

二是多渠道筹资机制。我国在长护保险试点中,许多试点地区实行了个人、单位和政府等多渠道筹资机制。除此之外,有些试点城市如苏州、上饶、重庆、石河子市等,还将福彩纳入其中,体现了多渠道筹资。多渠道筹资长护保险资金,可减轻相关各方的筹资负担,是制度可持续的一个关键因素。

三是动态筹资机制。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适时调整筹资标准,使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具体而言,筹资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护理需求、护理服务成本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2016年《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逐步探索建立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护理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筹资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护理需求、护理服务成本以及保障范围和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水平相适应的动态筹资机制。这是我国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一项基本政策,只有坚持责任分担(或共担)的多渠道和动态筹资机制,才能发挥社会保险互助共济功能,实现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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